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举办跨县(区)健身气功活动批准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举办跨县(区)健身气功活动批准。
2 实施主体
龙岩市体育局
3 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4 办件类型
即办件
5 设定依据
5.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第336项
5.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
5.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7.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7.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7.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7.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特指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7.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7.8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7.9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度。
8 申请方式
8.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8.2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当场)—办结(当场)
10 申报材料
10.1申请表原件1份(需盖公章)
10.2活动方案复印件1份
10.3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盖公章)
10.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复印件1份
10.5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特指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复印件1份
10.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材料1-6都为必要材料。
11 承诺时限
承诺0个工作日(即办)
法定20个工作日
1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 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3.1批文:举办跨县(区)健身气功活动批准文书
13.2办理结果无要求。
14 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电子证照窗口拷取。
15 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否
16 注意事项
无
17 联系信息
17.1业务咨询电话:0597-2225841、0597-3300359
17.2督查科投诉电话:0597-2529222、市效能投诉电话:0597-2324110。
17.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xzfwzx.longyan.gov.cn
17.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栋2楼五区47号、48号综合窗口。
17.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18 诉求渠道
18.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申请人的核发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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