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规范龙岩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规范龙岩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围绕“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总目标,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提升全民健身发展水平。
二、起草过程
从2025年7月到2025年11月,市体育局群体科根据市委巡查和体彩公益金审计发现的协会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梳理,排查出制约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制度短板,努力规范制度建设,形成良性的政策保障机制。7月以来,我们组织协会召开专项会议,部署治理工作要求,对于思想不重视、推动不积极、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对下设34家体育协会系统梳理协会存在的制度建设漏洞情形,剖析深层次原因。8月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全部有开展业务经费补助的协会进行了专项审计工作。重点对体育协会开展“私人化”“企业化”“一言堂”“财务制度不健全”“裁判员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10月份,我们将审计结果反馈各体育类协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行立改,要求协会对账整改销号、持续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议事决策机制,遏制财务和人员问题反弹反复。10月群体科形成本办法初稿后,开始广泛向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责任科室,体育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文体旅游局,市属单项运动协会征求意见。在修订过程中,还向我局特聘律师征求合法性意见,完善文件合法性、准确度。群体科11月将会签稿提交局办公会研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请各科室、班子领导审阅并进一步对办法细化,最终形成终稿提供规范性文件审查。
征求意见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19日,收到机关各科室和班子领导的书面反馈意见,经过群众科研究讨论,对市民政局和局机关党委提供的部分文字意见予以采纳吸收,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由龙岩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并依法在龙岩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团体(包括脱钩和直接登记的体育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监督、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推动组织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换届、修改章程的审查;负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法定代表人)、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三)指导、监督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挥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行业主导作用,组织和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裁判员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业务工作,推动其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其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平台等意识形态有关工作;
(六)指导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
(七)其他应由市体育局履行的管理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市体育局机关党委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体育局党组指导。其职责是指导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引导和监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党建引领体育行业高水平治理、高质量发展。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扛稳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健全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市体育局机关党委批准,分别设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好主题党日活动。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市体育局机关党委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市体育局适时组织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和业务发展的教育培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提升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
申请成立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市体育局在收到筹备成立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成立社团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意见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三)提供的社会组织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四)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审查把关。
(五)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在市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确有成立必要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经市体育局研究决定后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会长不能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全市性单项运动协会具备条件的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经市体育局同意,开展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培训工作。因工作需要,各协会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支(代表)机构是全市性单项运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须经市体育局前置审查,应按照章程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市体育局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会员名单、拟任理(监)事、负责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议程、党建方案、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上届理(监)事会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将换届审批材料报市体育局存档。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市体育局指导该社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定该社会组织完成换届。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办理年度检查前置审核,经初审同意后,将年度检查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年检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市体育局可对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账外建账、违规对外出借资金、设立“小金库”等方式变相侵占体育社会组织资产。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严禁从事非法营利和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戴帽子挣钱”。体育类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相关活动,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发生舆情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有效处置。不得擅自以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宣传。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负责。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赛事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遵守外事纪律。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业务活动时,协会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组织指导赛事活动,不得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活动,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进行赛事活动风险评估,制定并严格执行赛事活动安全、消防、防疫、风险防控等方案预案,并按要求在公安、属地、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备,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该社会组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落实各项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自身管理运行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换届选举、变更(注销)登记、财务审计、举办(或承办)重大赛事、接受大额捐赠和赞助、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上,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报备或报批。如出现不履行年度检查义务、不接受指导和管理、不规范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等情形的,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采取提醒和约谈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由市体育局作为主办、承办、指导的各类体育赛事、展演、论坛等活动,拟使用市体育局名称和标识的,应在举办前30天内征得市体育局同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主办或承办“龙岩市”“闽西”等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备或报批,并接受省级同行业体育社会组织或运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裁判员管理。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做好对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推荐、处罚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将完成情况报市体育局备案。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对外交流和开展业务时,应当使用冠有其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其所属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统一管理。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取会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二)刊发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三)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群众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事、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五)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印章由社会组织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印章使用,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须按规定进行用印登记。
体育类社会组织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体育类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体育类社会组织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会费、有偿服务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等各项收入要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经费开支必须由本协会经办人、财务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方可有效。
全市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可将发现问题移交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体育类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市体育局依法将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规范龙岩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联系人:石先生,联系电话:0597-2969196